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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簡字第 13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37號 原   告 協坤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正岳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王綉忠 訴訟代理人 陳緯婷       蘇怡心       鄭曉琪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查本 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 形。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件尚須調查事項之一如下,請兩造分別於30日內具狀說明 : ㈠本件原告提出之違約收據共有三張,除其中一張日期為100 年度以外,其餘兩張之收據日期為101 年度,分述如下: 1.教大工程(B 案)逾期違約金(見本院卷第127 頁上方)新 臺幣(下同)1,428,746 元,收據日期載為101 年10月24日 。惟觀諸該工程之結算驗收證明書(原處分卷第142 頁,填 發日期載為101 年8 月21日),其上記載「開工日99年8 月 20日、預定竣工日100 年1 月6 日、實際竣工日100 年4 月 2 日、開始驗收日100 年4 月28日、驗收合格日101 年1 月 5 日,履約逾期總天數291 日,不計違約金天數91日(>20 %部分),應計違約金天數200 日逾期違約金1,428,746 元 ,結算總價7,143,728 元」等情。 2.土銀工程逾期違約金及其他違約金(見本院卷第128 頁)共 計2,300,000 元,收據日期載為101 年12月20日。惟觀諸該 工程之結算驗收證明書(原處分卷第136 頁,填發日期載為 101 年12月27日),其上記載「履約期限開工日99年1 月5 日、預定竣工日99年11月30日、不計入工期天數210 日,實 際竣工日101 年3 月31日、開始驗收日101 年4 月18日、驗 收合格日101 年7 月23日,履約逾期總天數487 日,不計違 約金天數0 日,應計違約金天數487 日,逾期違約金 2,224,000 元【(11,120,000元×1/1000)×200 天= 2,224,000 元;(依契約規定總額上限20%,故以200 天計 算)】,其他違約金76,000元【查核缺失扣點數共計19點( 19點×4,000 元/ 點=76,000元)】,契約金額11,120,000 元,結算總價14,154,000元」等情。 ㈡被告固認前開兩筆101 年度之工程違約金,不得於本案系爭 之100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中列報,惟查上開兩筆違 約金之工程預定竣工日分別為100 年1 月6 日、99年11月30 日,而實際竣工日100 年4 月2 日、101 年3 月31日,驗收 合格日則分別為101 年1 月5 日、101 年7 月23日,是可知 上開工程之施作期間均跨及100 年度。而依工程實務,業主 給付工程款多是按施工進度及驗收進度而分期給付,亦可能 於完工驗收後始為給付,若施工進度落後或施工的驗收情形 不佳,則業主當不可能如期給付工程款,承包商自然亦無法 取得工程款,從而,原告所略述:上開工程都沒有預付款, 等於是原告承包後,都必須先以自己的資金施作工程,完工 後才能拿到工程款,但教大工程B 案、土銀工程在100 年做 完時,業主都沒有付錢,因為業主說原告逾期,在工程款就 直接扣掉了,從驗收證明書上可看出,但發票原告還是必須 先以約定的工程款金額開給業主,只是業主在付款時直接扣 掉逾期違約金,例如依土銀工程的驗收證明書,記載預定竣 工日100 年1 月6 日,實際竣工日100 年4 月2 日,開始驗 收日100 年4 月28日,因為已經超過預定的竣工日期,業主 就不可能支付足額的工程款,因為將來會有逾期違約金,所 以在100 年間原告就不可能拿到發票金額所寫的那些工程款 ,且上開兩筆違約金的金額分別為1,428,746 元、230 萬元 ,則實際上業主預先扣的錢,一定不只這些錢,例如業主會 找各種理由來暫不付款等語(參本院卷第171 頁之105 年8 月3日筆錄),確屬可信。 ㈢據上,既然前述兩筆違約金確有於100 年間所發生(遭扣除 )之情,則本院認為就100 年度逾期完工日數所衍生之違約 金數額,應准許原告於100 年度列報,否則,僅要求原告列 報於100 年度之工程收入(營業所得),卻不准其列報於 100 年度發生之違約金(營業費用及損失),顯非合理。因 此,即有查明前述兩筆違約金中,關於100 年度逾期完工日 數所衍生之違約金數額之必要。為此,請兩造各自陳報所認 定前開兩筆違約金「100 年度逾期完工日數所衍生違約金」 之數額及計算式。 四、末以,本案爭點尚包含「原告所提訴願是否逾期」一項,此 部分因涉及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未如同其他法規 定有「於10日後生效」之規定,有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 ,且不當限制人民之訴訟權與相關權利,本院後續將另行裁 定停止訴訟並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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