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37號
原 告 協坤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正岳
被 告 財政部北區
國稅局
代 表 人 王綉忠
訴訟代理人 陳緯婷
蘇怡心
鄭曉琪
上列
當事人間營利事業
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
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有無牴觸憲
法作出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憲法之效力高於
法律,是法官有優先遵守憲法之義務。法
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
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
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
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
違憲之具體理由,
聲請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371 號、第57
2 號、第590 號等解釋,就此著有明文。再按,「
行政法院
就其受理事件,對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
,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前項情形,行政法院應以裁定
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8 條之1 第1 、2 項定有
明文。
二、本院受理
兩造間103 年度簡字第137 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
,因認所適用之
行政程序法第74條(未如
訴願法第47條第3
項就文書之
送達增訂
準用行政訴訟法寄存送達之規定),確
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本院須提出釋憲聲請書,準備聲請司
法院大法官解釋(本院前於101 年度簡字第60號空氣污染防
制法事件,亦因認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違憲而業經聲請釋
憲在案,故本件
嗣將併案聲請)。是依
前開規定,在大法官
作出解釋前,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書記官 江世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