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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簡字第 13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37號 原   告 協坤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正岳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王綉忠 訴訟代理人 陳緯婷       蘇怡心       鄭曉琪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05 年12月28日所為之103 年度簡字第137 號停止訴訟 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所應用之行政程序法第74條(未如訴願法第 47條第3 項就文書之送達增訂準用行政訴訟法寄存送達之規 定)有違憲疑義,需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而裁定本件 於司法院大法官就前開規定有無違憲做出解釋前停止訴訟程 序。 二、因司法院大法官已就前開規定作出釋字797 號解釋,並經 司法院於109 年12月9 日將該號解釋之解釋文、解釋理由書 及相關大法官意見書等函送本院,為此,依行政訴訟法第18 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