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37號
原 告 協坤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正岳
被 告 財政部北區
國稅局
代 表 人 王綉忠
訴訟代理人 陳緯婷
蘇怡心
鄭曉琪
上列
當事人間營利事業
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05 年12月28日所為之103 年度簡字第137 號停止訴訟
裁定
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所應
適用之
行政程序法第74條(未如
訴願法第
47條第3 項就文書之
送達增訂
準用行政訴訟法寄存送達之規
定)有
違憲疑義,需向司法院大法官
聲請釋憲,而裁定本件
於司法院大法官就
前開規定有無違憲做出解釋前停止訴訟程
序。
二、
茲因司法院大法官已就前開規定作出釋字797 號解釋,並經
司法院於109 年12月9 日將該號解釋之解釋文、
解釋理由書
及相關大法官意見書等函送本院,為此,依行政訴訟法第18
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
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