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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簡字第 16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海關緝私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61號 原   告 立吉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尚毅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 表 人 莊水吉 上列原告因有關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對於財政部關務署臺北 關所為之處分書,提起訴願,經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一0三 年十月二十九日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0 號(案號:00000000) 訴願決定駁回,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原告於一0三年十 二月十日向本院具狀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然依行政訴訟法第九 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未據原告繳 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錢 建 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 宗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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