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77號
原 告 亞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嚴維群
訴訟代理人 李聰明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
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慶華
訴訟代理人 游松輝
上列
當事人間營利事業
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再開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言詞
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辯論終結。
惟查
本案辯論終結後,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
法律爭點尚未釐清
,符合前述法條
所稱必要情形。本件並另訂於一百零四年十
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再開辯論。
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 錢建榮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