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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簡字第 7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77號 原   告 亞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嚴維群 訴訟代理人 李聰明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慶華 訴訟代理人 游松輝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辯論終結。惟查 本案辯論終結後,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法律爭點尚未釐清 ,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本件並另訂於一百零四年十 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再開辯論。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 錢建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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