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87號
原 告 江寬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侯瑞美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朱雪梅
林秀芳
上列
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原告不服勞動部中華民國103
年5 月6 日勞動法3 字第0000000000號
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再開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言詞
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二日辯論終結。
惟
查本案辯論終結後,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
符合前述法條
所稱必要情形。
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錢建榮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