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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簡字第 8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87號 原   告 江寬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侯瑞美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朱雪梅       林秀芳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原告不服勞動部中華民國103 年5 月6 日勞動法3 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二日辯論終結。惟 查本案辯論終結後,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 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錢建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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