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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簡字第 9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營業稅罰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91號 原   告 歐欣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金泉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慶華 訴訟代理人 蘇怡心       劉正瑜       張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4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 均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行政訴訟法第218條已明定準用該規定。 二、查本案業經本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本應由原告負 擔,是本院於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就訴訟費用負擔 部分誤載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爰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靜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婉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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