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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字第 10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藥事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03號 原   告 一舫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秀麗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 上列原告因有關藥事法事件,對於桃園市政府以一0四年三月三 日府衛檢字第0000000000號所為之處分書,申請復核,經原處分 機關再以一0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府衛檢字第0000000000號函維持 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衛生福利部以一0四年七月二 日衛部法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駁回,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經查,原告於一0四年九月三日向本院具狀不服,提起行政訴 訟,然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二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錢 建 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 宗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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