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03號
原 告 一舫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秀麗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
上列原告因有關藥事法事件,對於桃園市政府以一0四年三月三
日府衛檢字第0000000000號所為之處分書,申請復核,經
原處分
機關再以一0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府衛檢字第0000000000號函維持
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衛生福利部以一0四年七月二
日衛部法字第0000000000號
訴願決定駁回,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經查,原告於一0四年九月三日向本院具狀不服,提起行政訴
訟,然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應
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二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
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錢 建 榮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 宗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