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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字第 12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25號 原   告 盈綵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滕雅馨 輔 佐 人 滕守仁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 訴訟代理人 歐怡伶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民國104 年10月14日農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 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一0五年六月七日辯論終結。查本 案仍有法律爭點待釐清,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依 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錢建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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