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25號
原 告 盈綵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滕雅馨
輔 佐 人 滕守仁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
訴訟代理人 歐怡伶
上列
當事人間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民國104 年10月14日農訴字第0000000000號
訴願決
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再開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言詞
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一0五年六月七日辯論終結。
惟查本
案仍有
法律爭點待釐清,符合前述法條
所稱必要情形。
爰依
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錢建榮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