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30號
原 告 宸果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金助
訴訟代理人 莊世金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
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慶華
上列原告因有關
營業稅事件,對於
原處分機關所為之原處分不服
,申經復查,經原處分機關再以一0四年八月十一日北區國稅法
一字第0000000000號復查決定,維持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
願,經財政部以一0四年十一月四日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0 號
訴願決定駁回,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原告於一0四年十
一月十二日向本院具狀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然依行政訴訟法第
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應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未據原告
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七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錢 建 榮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 宗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