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82號
原 告 固源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培榮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代 表 人 徐耀昌
上列
當事人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
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公務所(或機關)所在地位於苗栗縣,依行政訴
訟法第13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至
起訴狀所附
訴願決定書之教示內容,載為「如有不服,得…
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經查
應屬誤載)。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
違誤,依
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