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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字第 8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82號 原   告 固源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培榮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代 表 人 徐耀昌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公務所(或機關)所在地位於苗栗縣,依行政訴 訟法第13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至 起訴狀所附訴願決定書之教示內容,載為「如有不服,得… 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經查 應屬誤載)。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依 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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