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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字第 9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虛報進口貨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92號 原   告 原采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冠旭 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家訓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 表 人 沈榮詳 訴訟代理人 于櫻銘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民國104 年 6 月16日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0 號(案號:第00000000號)訴 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一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辯論終結。惟 查本案仍有爭點待釐清,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 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錢建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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