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92號
原 告 原采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冠旭
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家訓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 表 人 沈榮詳
訴訟代理人 于櫻銘
上列
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民國104 年
6 月16日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0 號(案號:第00000000號)
訴
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再開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言詞
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一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辯論終結。
惟
查本案仍有
爭點待釐清,符合前述法條
所稱必要情形。
爰依
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錢建榮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