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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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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交字第 19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199號 原   告 誼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麗卿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 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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