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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交字第 20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201號 原   告 英瑞杰行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憲 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張丞邦 上列原告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桃園市政府交通裁 決處所為之一0五年七月十五日桃交裁罰字第58-ZAC000679號裁 決書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原告於一0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向本院具 狀不服,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未據原告 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錢建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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