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201號
原 告 英瑞杰行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憲
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張丞邦
上列原告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桃園市政府交通裁
決處所為之一0五年七月十五日桃交
裁罰字第58-ZAC000679號
裁
決書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原告於一0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向本院具
狀不服,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未據原告
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七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錢建榮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