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320號
原 告 昌立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蒲盛松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昌立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
裁決處間
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
之5 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
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