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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交字第 32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320號 原   告 昌立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蒲盛松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昌立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 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 之5 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 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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