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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字第 12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水利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22號 原   告 指南噴砂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漢嚴 輔 佐 人 羅憲宏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璨 訴訟代理人 王唯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水利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月16日所為105年 簡字第122號裁定之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指南噴油漆工程有限公司」之 記載,應更正為「指南噴砂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 之裁判亦準用之,準此,於裁定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 錯誤時,當可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金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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