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321號
原 告 尚弘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菊蘭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林翠蓉
上列
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等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
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
公法人之訴訟
,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
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
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交通裁決事
件,得由原告
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
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第237
條之2 分別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機關所在地為「新竹縣○○鎮○○路○ 段○○號」
,而原告公司設住所於「苗栗縣○○市○○路○段○○○ 號2
樓」,有原告公司基本資料及其聲請更正錯誤狀
可稽(見本
院卷18頁及22頁),而本件違規行為地係在「高雄市內門區
台三線400K」,有舉發通知單
可憑(見本院卷第8 頁),是
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第237 條之2 之規定,本院就
本件並無管轄權,應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原告之「住所
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金柱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
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