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交字第 32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321號 原   告 尚弘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菊蘭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林翠蓉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等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 ,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 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交通裁決事 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 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第237 條之2 分別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機關所在地為「新竹縣○○鎮○○路○ 段○○號」 ,而原告公司設住所於「苗栗縣○○市○○路○段○○○ 號2 樓」,有原告公司基本資料及其聲請更正錯誤狀可稽(見本 院卷18頁及22頁),而本件違規行為地係在「高雄市內門區 台三線400K」,有舉發通知單可憑(見本院卷第8 頁),是 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第237 條之2 之規定,本院就 本件並無管轄權,應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原告之「住所 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金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