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6號
原 告 崴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景忠
訴訟代理人 駱正森會計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
被上訴人財政部北區
國稅局間營利事業
所得稅罰
鍰事件,對於民國106 年8 月29日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16號行政
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
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
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
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