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簡字第 2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20號 原   告 崴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景忠 訴訟代理人 駱正森會計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未分配盈餘加徵營 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106 年8 月29日本院106 年度簡字 第2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 條之2 第1 項規定,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 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