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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簡字第 3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勞保罰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32號 原   告 永鵬聯合廣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鵬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林美珠 訴訟代理人 李建德       潘怡靜 上列當事人間勞保罰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 尚未調查,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是本件應再開言詞 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 月24日下午3 點45分在本院行政 訴訟法庭(即第七法庭)開庭(桃園市○○區○○路○○○ 號 2 樓)。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金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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