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32號
原 告 永鵬聯合廣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鵬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林美珠
訴訟代理人 李建德
潘怡靜
上列
當事人間勞保
罰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言詞
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 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
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
尚未調查,符合前述法條
所稱必要情形。是本件應再開言詞
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 月24日下午3 點45分在本院行政
訴訟法庭(即第七法庭)
開庭(桃園市○○區○○路○○○ 號
2 樓)。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金柱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