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62號
原 告 百毫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念庸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勞動部間勞保
罰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
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
,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