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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簡字第 9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營利事業所得稅罰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95號 原   告 錸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杰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罰鍰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 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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