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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交字第 27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274號 原   告 佶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伃君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第236 條、第107 條第 1 項第10款等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 日內補正之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 定。 一、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準用第105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起   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復依同法第57條規定,當事人書狀   ,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二、有法定代   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   關係。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第236 條   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用之。查原告起訴狀漏列原告   代表人,應補正原告代表人為「鄭伃君」,並提出記載原告   法定代理人姓名之最新分公司營業登記資料以佐。 二、另原告應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後書狀及繕本各1 份(含證物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金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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