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274號
原 告 佶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伃君
上列原告因
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第236 條、第107 條第
1 項第10款等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之5 日內補正之
,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
定。
一、
按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
準用第105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起
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復依同法第57條規定,當事人書狀
,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二、有法定代
理人、
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
關係。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第236 條
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
適用之。查原告起訴狀漏列
原告
代表人,應補正原告代表人為「鄭伃君」,並提出記載原告
法定代理人姓名之最新分公司營業登記資料以佐。
二、另原告應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後書狀及
繕本各1 份(含證物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金柱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