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 表 人 陳依財
訴訟代理人 許文振
上列上訴人因與
被上訴人可成應材科技有限公司間進口貨物
核定
稅則號別事件,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本院107 年度稅簡字第
31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
98條之2 第1 項規定,
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
裁判費二
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