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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稅簡字第 3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 表 人 陳依財 訴訟代理人 許文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可成應材科技有限公司間進口貨物核定 稅則號別事件,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本院107 年度稅簡字第 31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 98條之2 第1 項規定,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 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