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字第 12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22號 原   告 聚鑫玻璃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杜嵐風 訴訟代理人 黃智謙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沈志修 訴訟代理人 陳蓬芳       張良棋       林睿晟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7431 號、108 年度 偵字第9195號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之偵查終結及刑事訴訟判決確 定或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 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 止訴訟程序。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 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 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 7 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36 條規定,上揭規定於簡易訴 訟程序亦有用。 二、查,本件被告係審認原告以車輛載運有害事業廢棄物,未依 法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委託事業單位名稱、廢棄物種類及數 量等營運紀錄,亦無裝置即時追蹤系統( GPS),並將有害事 業廢棄物棄置於臺南市區內,於106 年11月7 日遭警查獲 ,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 項第3 款、第5 款規定而 裁罰原告。次查,上揭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行為涉及違反廢 棄物清理法罪等刑事案件,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 年 度偵字第17431 號( 原由107 年度他字第965 號案件改分偵 字案號) 、108 年度偵字第9195號廢棄物清理法等偵查案件 偵辦中,此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刑事 案件報告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刑事傳票、本院電話紀錄 、繫屬案件簡表等附卷可稽。因上開刑事偵查案件之數名犯 罪嫌疑人及關係人,即係本件所欲傳喚之證人,與本件有事 實上及證據上之關連性,且牽涉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足以 影響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故本院認為避免裁判歧異,在該 刑事偵查終結及刑事訴訟事件確定及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 程序。 三、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