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22號
原 告 聚鑫玻璃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杜嵐風
訴訟代理人 黃智謙
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沈志修
訴訟代理人 陳蓬芳
張良棋
林睿晟
上列
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7431 號、108 年度
偵字第9195號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之偵查終結及刑事訴訟判決確
定或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
該
法律關係已經
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
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
止訴訟程序。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
行政爭訟
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
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
7 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36 條規定,
上揭規定於
簡易訴
訟程序亦有
適用。
二、查,本件被告係審認原告以車輛載運有害事業廢棄物,未依
法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委託事業單位名稱、廢棄物種類及數
量等營運紀錄,亦無裝置即時追蹤系統( GPS),並將有害事
業廢棄物棄置於臺南市區內,
嗣於106 年11月7 日遭警查獲
,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 項第3 款、第5 款規定而
裁罰原告。次查,上揭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行為涉及違反廢
棄物清理法罪等刑事案件,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 年
度偵字第17431 號( 原由107 年度他字第965 號案件改分偵
字案號) 、108 年度偵字第9195號廢棄物清理法等偵查案件
偵辦中,此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刑事
案件報告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刑事傳票、本院電話紀錄
、繫屬案件簡表等附卷
可稽。因
上開刑事偵查案件之數名犯
罪嫌疑人及關係人,即係本件所欲傳喚之證人,與本件有事
實上及證據上之關連性,且牽涉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足以
影響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故本院認為避免裁判歧異,在該
刑事偵查終結及刑事訴訟事件確定及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
程序。
三、
爰依
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