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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字第 12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呂理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聚鑫玻璃有限公司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 ,對於民國109 年11月13日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122 號行政訴訟 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 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