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呂理德
上列上訴人因與
被上訴人聚鑫玻璃有限公司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
,對於民國109 年11月13日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122 號行政訴訟
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
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
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
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