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46號
原 告 乾宏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舒妤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桃園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
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