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76號
原 告 嘉發實業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雅仁
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
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桃園市政府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
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
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