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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稅簡字第 3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稅簡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 表 人 陳長庚 訴訟代理人 劉玉婷       葉岱原       賴麗清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鴻鑫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間因報關業 設置管理辦法事件,對於民國109年6月17日本院108 年度稅簡字 第3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98條 之2 第1 項、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 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 日內補繳上訴費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