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稅簡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 表 人 陳長庚
訴訟代理人 劉玉婷
葉岱原
賴麗清
上列上訴人因與
被上訴人鴻鑫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間因報關業
設置管理辦法事件,對於民國109年6月17日本院108 年度稅簡字
第3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98條
之2 第1 項、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
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
3 日內補繳上訴費用,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