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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稅簡字第 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稅簡字第5號 原   告 台灣費森尤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ndreas Hendrik de Wit 訴訟代理人 宋穎玟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 代 表 人 陳世鋒 訴訟代理人 齊立元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8 月15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裁定 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36 條、第186 條,於行政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於108 年8 月15日裁定「本件於臺北高等行政法 院108 年度訴字第149 號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行政訴訟事 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現因上開事件業經最高行政 法院109 年度上字第405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終結在案,並 經本院調取上揭案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 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