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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字第 10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07號 原   告 燁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建源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