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07號
原 告 燁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建源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桃園市政府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
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