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6號
原 告 千進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令煌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桃園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 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