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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字第 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勞動基準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6號 原   告 千進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令煌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 7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 8 年1 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