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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交字第 25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253號 原   告 蘇啓仁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下列二、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二、應補正事項如下:   本件被告所為裁決書之受處分人為「聯曜嶸有限公司負責人   :陳吉次」,原告非受處分人,即非本件適格之原告,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變更原告為「聯曜嶸   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吉次」,及補正以「聯曜嶸有限公司負   責人:陳吉次」之名義重新提出起訴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