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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交字第 45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456號 上 訴 人 葛里法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吉 被上訴人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張丞邦 上列當事人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8 月27 日本院109 年度交字第456 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 條之2第3項、第241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院判決係於民國110 年9 月3 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 證書可稽( 見本院卷第78頁) ,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 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1 日,算至110 年9 月24日(星期 五)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10年11月1日始提出上訴狀,有 收文戳可按( 見本院卷第81頁) ,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 首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 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