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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交字第 45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456號 抗 告 人 葛里法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1月5 日本院109 年度交字第456 號行 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 第3 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