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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全字第 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扣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全字第8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 表 人 陳長庚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問天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忠義 上列當事人間關稅法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柒拾壹萬零伍拾壹元範圍內 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柒拾壹萬零伍拾壹元,或將相同 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 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 院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但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財 產保證者,應即聲請撤銷或免為假扣押或假處分。」、「國 外輸入之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稅捐,其徵收行政救濟程序 ,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為保全公 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前項聲請,就未 到履行期之給付,亦得為之。」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 項、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1、行政訴訟法第293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按行政訴訟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7條 規定:「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 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委託巨大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109 年2 月21日及109年2月22日,向聲請人遞送第 CN//09/288/00009及CN//09/288/00010號報單,涉及虛報貨 物名稱及規格,逃漏營業稅及推廣貿易服務費,核有過失。 經聲請人以109 年第00000000號處分書,處相對人罰鍰新臺 幣(下同)587,477 元及追徵所漏營業稅638,562 元,及推 廣貿易服務費5,108 元,及以109 年第00000000號處分書, 處相對人罰鍰新臺幣(下同)129,590元及追徵所漏營業稅 187,812 元,及推廣貿易服費1,502 元。總合計1,550,051 元,並經送達在案。因相對人已提出保證金840,000 元, 未就上開欠款提供足額擔保,聲請人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 產以逃避執行,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 第1 項、稅捐 稽徵法第49條及同法第35條之1 規定,請准免提供擔保,將 相對人所有財產於如請求事項債權額範圍內為假扣押,保 庫收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就本件假扣押原因,已提出處分書、送達證書、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負責人戶籍資料等影本 (見本院卷第6 至16頁),已為相當之釋明,依首揭規定, 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但相對人如為聲請人提供擔保金710,05 1 元或將相同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第297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第52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