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稅簡字第17號
原 告 通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江隆
複代理人 陳家慶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宛珍律師
丁金輝會計師
代 表 人 蔡碧珍
訴訟代理人 鄭博宇
上列
當事人間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
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裁定
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86 條,於行政訴訟事件亦
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裁定「本件於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1417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現因原告陳報本件
兩造有達成訴訟上和解之意願,聲請本院撤銷
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經
被告表示兩造已達成和解之共識,並同意原告之聲請
等情,此有原告之陳報狀及被告之函文各1份附卷
可稽。故
堪認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消滅,
爰依兩造之聲請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