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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稅簡字第 2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稅簡字第29號 原   告 九如運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家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間因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事 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千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 000 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簡 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 第10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上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 0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