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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稅簡字第 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稅簡字第4號 原   告 銓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冠群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提 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