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稅簡字第4號
原 告 銓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冠群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財政部北區
國稅局間營利事業
所得稅事件,提
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
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