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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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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稅簡字第 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進口貨物逃漏稅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稅簡字第9號 原   告 丞鷹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志強 訴訟代理人 劉仁閔律師 複代理人  邱柏越律師       林立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 表 人 陳長庚 訴訟代理人 陳鼎新       郭盈本       林健合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逃漏稅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二、本件另定於民國110 年6 月22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行政 訴訟法庭(第38法庭) 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查本 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 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