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字第 10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公路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09號 原   告 芳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路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 000 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又簡易訴 訟程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 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上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 0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