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09號
原 告 芳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玉
上列原告與
被告桃園市○○○○路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
000 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又簡易訴
訟程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行
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
爰依
上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
0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