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字第 12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公路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22號 原   告 龜山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樹木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路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 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