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63號
上 訴 人 旺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曹昌旺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
被上訴人即
被告桃園市政府間職業安全衛生
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3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
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對於
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
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應
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3,000 元。
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