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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字第 6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職業安全衛生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63號 上 訴 人 旺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曹昌旺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被告桃園市政府間職業安全衛生 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3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 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 同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應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3,000 元。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