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247號
原 告 雄侯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國政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
交通裁決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規定,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
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