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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交字第 52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520號 原   告 群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順 訴訟代理人 彭驛詔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 欠缺,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 文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