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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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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交字第 6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60號 原   告 八洲交通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中華民國110 年1 月5 日桃交裁罰字第58-Z00000000號裁決,提 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及第58條之規定載列法定代   理人之姓名,又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原告應另提出補正   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 二、經查,本件原告之起訴狀並未記載其代表人為何人,且原告   及其代表人均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是本件起訴狀不符   合首揭法律規定,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亦即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   其繕本或影本1 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