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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全字第 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扣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全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 表 人 陳長庚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千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房永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海關緝私條例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假扣押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壹佰貳拾萬伍仟陸佰貳拾元 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貳拾萬伍仟陸佰貳拾元,或 將相同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報運貨物進口,因虛報貨物名稱及重 量,涉及逃避管制,經聲請人以附表所示之處分書(下稱原 處分),對相對人處以貨價1.5 倍之罰鍰,共計新臺幣(下 同)1,205,620 元,原處分並已對相對人為送達。茲因相對 人未就上開罰鍰提供適當擔保,聲請人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 財產以逃避執行,爰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 第1 項及行 政訴訟法第293 條規定,請准免提供擔保,將相對人所有財 產於1,205,620 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 二、按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 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 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但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財產 保證者,應即聲請撤銷或免為假扣押或假處分,海關緝私條 例第49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係立法者在行政法 各論就假扣押要件、債權人免供擔保所為之特別規定,自無 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97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3 條、第526 條第2 項有關行政法總論假扣押要件、供擔保規定之餘地。 三、查,聲請人前因相對人報運貨物進口,虛報貨物名稱、數( 重)量及產地,核有過失,依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7條 第4 項規定,應負虛報責任,以原處分對相對人裁罰,並於 110 年1 月22日對相對人為送達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原處 分、聲請人送達證書為釋明(見本院卷第6 至26頁),則聲 請人就其依上開規定裁處之罰鍰,為防止相對人隱匿或移轉 財產以逃避執行,向本院聲請於相對人所受罰鍰1,205,620 元之範圍內,免供擔保為假扣押,依首開海關緝私條例第49 條之1 第1 項規定,自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相對人如為聲 請人提供擔保金1,205,620 元或將相同之金額提存後,即得 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四、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 第1 項、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 第297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27 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附表 ┌──┬──────────────────┬───────┐ │編號│處分書 │ │ ├──┼──────────────────┼───────┤ │ 1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0 年第00000000號│罰鍰120,562元 │ ├──┼──────────────────┼───────┤ │ 2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0 年第00000000號│罰鍰120,562元 │ ├──┼──────────────────┼───────┤ │ 3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0 年第00000000號│罰鍰120,562元 │ ├──┼──────────────────┼───────┤ │ 4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0 年第00000000號│罰鍰120,562元 │ ├──┼──────────────────┼───────┤ │ 5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0 年第00000000號│罰鍰120,562元 │ ├──┼──────────────────┼───────┤ │ 6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0 年第00000000號│罰鍰120,562元 │ ├──┼──────────────────┼───────┤ │ 7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0 年第00000000號│罰鍰120,562元 │ ├──┼──────────────────┼───────┤ │ 8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0 年第00000000號│罰鍰120,562元 │ ├──┼──────────────────┼───────┤ │ 9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0 年第00000000號│罰鍰120,562元 │ ├──┼──────────────────┼───────┤ │ 10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0 年第00000000號│罰鍰120,562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