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簡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樺泰興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惠娟
被 上訴人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張善政
上列
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10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
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