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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字第 11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就業服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
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14號
原 告 飛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成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
桃園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
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
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 文 彤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